永續報告書小教室(5):GRI 101生物多樣性與TNFD交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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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在 GRI 101:生物多樣性 2024 準則中,生態敏感區(生態敏感區域)是借鑑自然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NFD)的定義。根據此定義,生態敏感區共包含以下 五大核心類別:

  1. 生物多樣性重要區域
  2. 生態系統高度完整性區域
  3. 生態系統完整性急速衰退區域
  4. 高度實體水風險區域
  5. 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利益之重要區域(提供對象包括原住民、當地社區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組織在實務上,可參考 GRI 101 附錄的「表 1. 鑑別生態敏感區之規範」來進行判定,只要符合表中任一項或多項規範,即屬於生態敏感區。以下為各類別的具體鑑別規範:

一、 生物多樣性重要區域(Areas of biodiversity importance)

此類別包含以下五項具體規範:

  • 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方法保護之區域:指為實現特定保育目標而指定、監管和管理的地理區域,包含陸域、淡水和海洋保護區,以及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s)。範例包含自然與複合世界遺產地點、拉姆薩溼地公約所指定之溼地,以及根據區域海洋協議所保護之區域。
  • 科學上公認對生物多樣性重要之區域:例如生物多樣性關鍵區域(KBAs,包含「零絕種聯盟」列出的地點、重要鳥類與生物多樣性區域、重要植物區域)、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意義的海洋區域(EBSAs),以及重要海洋哺乳類動物區域。
  • 對物種具重要性之區域:包含存有在全球、國家或區域層級被列為「極危」、「瀕危」及「易危」的受威脅物種、聚居物種、遷徙物種、範圍受限物種或當地特有物種之區域。
  • 對生態系統具重要性之區域:包括稀有或非常在地化、高度受威脅、對生態系統連通性具重要性,或與重要演化過程相關(例如海洋湧昇流和海底山)之生態系統。
  • 對生態連通性具重要性之區域:包括重要的生態走廊、對季節性遷徙模式具重要性之區域和路徑,以及在面對不斷變化的環境條件下,為物種跨地景擴散提供適應空間之區域。

二、 高度生態系統完整性區域(Areas of high ecosystem integrity)

  • 指不論是與全球規模還是與周圍環境相比,具備高度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區域。此類區域包含保育環境資產、維持當地及全球生態系統服務的顯著機會。

三、 生態系統完整性急遽衰退區域(Areas of rapid decline in integrity)

  • 指生態系統服務供給韌性衰退的區域,以及具有生態臨界點潛在風險的區域。這也可能包含完整性已經衰退到低點的區域。

四、 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利益之重要區域(Importance for the provis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此類別指對提供給原住民、當地社區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生態系統服務利益具重要性之區域,範例包含:

  • 具有健全的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以支持當地生計之區域。
  • 傳統上已被原住民及當地社區所擁有、佔用、使用或獲得之區域。
  • 對原住民及當地社區具生物文化重要性之區域。
  • 具有健全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以支持休憩和文化服務之區域。
  • 具體實例:原住民族與社區保育區(ICCAs)、依慣例由原住民及當地社區管理或收成之區域,以及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系統(GIAHS)。

五、 高度實體水風險區域(Physical water risk)

  • 指已知的高實體水風險區域,亦即水資源有限、洪水氾濫、水質惡劣之區域,以及具有嚴重陸上污染源之海域。

如何判定組織場址是否「位於或鄰近」生態敏感區?

根據 GRI 101 的揭露指引,組織應釐清其營運場址與生態敏感區的空間關係:

  • 位於(在其中):當組織的場址完全或部分位於上述任一項生態敏感區域內,即屬於位於該區。
  • 鄰近(接近):當生態敏感區落在已被組織經濟活動實際影響或潛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即影響區),或者落在組織自行設定的半徑範圍內,該場址即屬接近生態敏感區。若組織無法鑑別實際影響範圍,得使用並報導其自訂的半徑距離。

組織在報導自身營運場址與供應鏈於生態敏感區的數據時,應分別參考 GRI 101:生物多樣性 2024 附錄中實例範本,將地點、敏感區關係、直接驅動因子及狀態改變等數據進行結構化呈現。

以下為 GRI 101 所規範之兩套數據呈現框架的具體架構:


一、 自身營運場址的數據呈現

組織應針對「對生物多樣性最具顯著衝擊之場址」,以表格化形式呈現以下四大板塊之數據:

1.場址基礎與生態敏感區資訊:

  • 場址基礎資料:場址名稱/地點(可使用多邊形輪廓或地圖參考資料)、規模(公頃)及具體的經濟活動。
  • 與敏感區的空間關係:明確標示該場址是「設置於」還是「鄰近(接近)」生態敏感區。
  • 距離:僅在場址鄰近敏感區的情況下,才需要揭露其具體距離。
  • 敏感區類型:具體指明該敏感區屬於五大類別中的哪一類(例如:生物多樣性重要區域、高度生態系統完整性區域等)。

2.生物多樣性喪失之直接驅動因子(揭露項目 101-6)(組織僅須揭露與其場址經濟活動相關的驅動因子數據):

  • 土地與海洋使用改變:
  • 自然生態系統轉換:自截止日期或參考日期起,已轉換之自然生態系統面積(公頃)、截止日期,以及轉換前與轉換後的生態系統類型。
  • 集約/改造系統間轉換:從一個集約或改造生態系統,轉換至另一個生態系統的面積(公頃)及轉換前後類型。
  • 自然資源之過度開發:
  • 野生物種:捕獲或收集之野生動物/植物/真菌物種名稱、數量及物種滅絕風險等級(如依據 IUCN 紅皮書)。
  • 水資源利用:取水量與耗水量(以百萬公升計算)。
  • 污染:所產生主要污染物的類型與數量(如空氣、水體或土壤污染物)。
  • 外來入侵物種:描述外來入侵物種是如何被引進或可能被引進的管道。

3.生物多樣性狀態之改變(揭露項目 101-7):

  • 針對受影響的生態系統,列出其生態系統類型。
  • 揭露受影響之生態系統規模(公頃)。
  • 比較該生態系統在基準年(歷史基線)與目前報導期間的生態系統狀態(品質/條件)。

4.生態系統服務與受益者(揭露項目 101-8):

  • 列出受組織活動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生態系統服務項目(例如:提供服務、調節與維護服務、文化服務)。
  • 指明這些生態系統服務的具體受益者(如:當地社區、原住民或其他組織)。


二、 供應鏈的數據呈現

針對供應鏈中對生物多樣性最具實際和潛在顯著衝擊的產品與服務,組織應按「產品與服務」及「國家或管轄區」進行分類,呈現相關的直接驅動因子數據:

1.產品與服務及產地定位:

  • 產品與服務:具體列出被評估為高生物多樣性衝擊的供應鏈產品或服務名稱(例如:大豆、棕櫚油等高衝擊大宗商品)。
  • 國家或管轄區:標示與這些產品/服務相關經濟活動發生的國家或特定管轄區(若無法取得精確座標,得使用產地國家或地區)。

2.供應鏈直接驅動因子數據(揭露項目 101-6-e)(按國家或管轄區分類,且僅須揭露與該供應鏈相關之因子):

  • 土地使用改變:源頭大宗商品生產所導致的自然生態系統轉換面積(公頃)、截止日期,以及轉換前後的生態系統類型。
  • 自然資源過度開發:源頭捕獲的野生生物種與數量、取水量及耗水量(百萬公升)。
  • 污染:源頭經濟活動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與數量。
  • 外來入侵物種:供應鏈運輸或生產過程中,外來入侵物種可能被引進的方式。

數據編製背景資訊揭露要求

無論是呈現營運場址還是供應鏈的數據,組織皆應在報告中詳細說明其資料編製的背景資訊,包括所使用的生態系統分類標準、評估方法、數據來源(屬於初級調查資料、次級文獻資料還是建模估算資料),以及所做的任何關鍵假設(例如:大豆產地定位的假設、自然生態系統轉換的截止日期設定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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