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定符合科學基礎的氣候轉型計劃,核心在於將組織的減緩政策、行動與目標,與限制全球暖化在 1.5°C 以內的最新氣候科學證據及《巴黎協定》路徑保持一致。 符合此標準的完整計劃應包含以下核心維度:

1. 與最新氣候科學及 1.5°C 升溫限制保持一致
- 氣候情境與科學路徑:轉型計劃必須詳細說明如何與限制全球暖化在 1.5°C 以內的最新科學證據一致。組織在分析中宜納入至少一種與《巴黎協定》相符的情境(例如 IPCC 概述的情境),用以探索組織在氣候變遷方面的風險。
- 考量未來商業發展:在設定情境時,組織宜說明如何將未來的轉型風險與發展趨勢(如銷售量改變、企業併購、新法規及新技術等)對計畫一致性的影響納入考量。

2. 遵循氣候變遷減緩層級架構
- 減緩行動的優先順序:組織宜依序採取「避免排放」(如轉型至再生能源等零排放能源)、「減少排放」(如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循環經濟材料)以及「抵銷殘餘排放」的步驟。
- 溫室氣體移除的科學限制:根據最新科學證據,溫室氣體移除只能作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組織必須在至少減少 90% 的溫室氣體排放且無法再進一步減排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溫室氣體移除來抵銷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

3. 設定不含抵消的短、中、長期減排目標
- 覆蓋範疇一、二、三排放:組織必須制定並報導溫室氣體減排的短、中、長期目標,且目標範圍應涵蓋組織所有的範疇一、二和三排放。
- 剔除非減排項目的計算:在依據揭露項目 102-4 報導總減排目標時,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如碳信用額度)以及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一律不得計入總減排量中,以維護目標誠信度。
- 納入生物源排放:科學基礎目標設定倡議要求,組織在設定溫室氣體總減排量目標時,宜將生物源的二氧化碳(Biogenic CO2)排放納入目標計算中。
4. 明確規劃化石燃料的逐步淘汰路徑
- 設定逐步淘汰目標:轉型計劃必須包含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明確目標、基準年以及設定此目標所採用的標準、方法與假設。
- 具體化石燃料淘汰行動:淘汰目標宜包含停止探勘新化石燃料、停止擴大或開採現有化石燃料儲量、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為基礎的材料,以及再生能源的採購目標。

5. 深度融入商業策略與財務規劃
- 策略整合與業務調整:轉型計劃需說明如何納入組織的商業策略、研發(R&D)活動,並規劃如何調整產品與服務組合(如減少高碳產品投資,擴大低碳產品與服務)。
- 財務預算與支出揭露:企業必須報導在實施轉型計劃時產生的總支出金額及其佔報導期間總支出的百分比(宜依據 CapEx 與 OpEx 細分),並說明該筆預算是否已獲得最高治理單位與高階管理階層核准與支持。

6. 建立嚴格的治理監督與績效連結
- 最高治理單位的監督問責:必須明確指出負責監督與實施轉型計劃的治理機構(如董事會)或高階主管的角色、權責與監督範圍。
- 績效與薪酬掛鉤:說明氣候變遷衝擊的管理權責是否以及如何與最高治理機構成員及高階管理階層的績效評估、獎勵機制、薪酬政策或股利分配掛鉤,以強化內部當責性。

7. 落實「公正轉型」與利害關係人議合
- 公平且包容的綠色轉型:轉型計劃必須說明如何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正轉型」原則,致力於在採取氣候行動時,創造合宜就業機會,確保不遺漏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深度議合:必須說明與工作者、工會、供應商、原住民、當地社區和政府等利害關係人溝通及議合的頻率與方式,並透過議合意見來減緩因經濟活動轉型帶來的社會負面衝擊(例如:提供高碳排放經濟活動終止時,受影響工作者的技能提升、再培訓與重新調派工作的支援)。
8. 管理對人類與環境(生物多樣性)的雙重衝擊
- 社會與人權衝擊:詳細說明轉型計劃的實施對工作者、當地社區與原住民人權的實際與潛在衝擊(如土地用途改變帶來的衝突),以及為管理這些衝擊所採取的行動。
- 環境與生態取捨: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本身可能也會對環境帶來負面衝擊(例如:建造大型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可能導致土地變更與生物多樣性喪失)。企業必須評估、揭露並說明如何減少這些環境影響,並在減緩氣候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之間尋求協同效應。
9. 確保公共政策與遊說活動一致
- 遊說與政策一致性:組織必須說明其公共政策活動(包含直接或間接參與的遊說與協會活動)如何與其轉型計劃保持一致。
- 誠實揭露差異:若組織所加入的代表性協會或委員會在氣候議題上的立場與組織自身的轉型計劃(例如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立場)存在任何差異,必須揭露這些差異與其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