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範疇是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是由組織本身產生,或由其他相關組織(例如:電力供應商或物流公司)產生,來分類發生排放的營運邊界。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與 GRI 305 準則,溫室氣體排放共分為以下三個範疇:

一、 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Direct Scope 1 GHG emissions)
- 定義:指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營運據點所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主要排放來源與範例:
- 發電、供熱、製冷或蒸汽:來自固定源(如:鍋爐、暖爐、渦輪機)的燃料燃燒或其他燃燒製程。
- 物理或化學製程:化學品和材料的生產或加工(如:水泥、鋼鐵、鋁、氨生產,以及廢棄物加工)。
- 運輸:來自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移動燃燒源(如:卡車、火車、船舶、飛機、大客車及小客車)的燃料燃燒。
- 逸散性排放:有意或無意、且無法實體控制的釋放(如:設備接合處與封口的洩漏、冷凍和空調設備的氫氟碳化物洩漏、採煤或天然氣運輸過程的甲烷洩漏等)。
二、 能源間接(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Energy indirect Scope 2 GHG emissions)
- 定義:指組織所購買或取得之電力、供熱、製冷或蒸汽,在實際消耗時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對於許多組織而言,這部分能源間接排放可能比其直接(範疇一)排放還要高出許多。
- 計算與報告方式:組織必須同時依據以下兩種方法來計算與報告範疇二排放:
- 地點基礎方法(location-based):反映能源消耗所在電網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平均值(多使用電網平均排放係數)。
- 市場基礎方法(market-based):反映組織特定選擇之電力的排放(如透過合約或綠電採購契約所衍生的特定排放係數)。

三、 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Other indirect Scope 3 GHG emissions)
- 定義:指發生於組織外部的其它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不包含範疇二的能源間接排放)。這些排放是組織所有活動的結果,但排放源並非組織所擁有或控制,其涵蓋了整個上游與下游價值鏈。
- 主要類別與活動:
- 上游類別(Upstream):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資本財、未包含在範疇一或二中的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上游運輸與配送、營運產生的廢棄物、商務差旅、員工通勤、上游租賃資產等。
- 下游類別(Downstream):下游運輸與配送、售出產品的加工、售出產品的使用、售出產品的最終處理、下游租賃資產、加盟、投資等。

其它間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分為上游與下游兩大類,共包含 15 項由《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價值鏈標準》所定義的具體活動類別:
上游類別(Upstream Categories)
- 購買的商品和服務:例如在採購商品生產期間之加工相關排放。
- 資本財。
- 燃料和能源相關的活動(不包含於範疇一或範疇二的活動):例如運送非組織擁有或控制之車輛所添購的燃料。
- 上游的運輸和配送。
- 營運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例如組織廢棄物分解所產生的排放。
- 商務差旅。
- 員工通勤。
- 上游租賃資產。
- 其它上游。
下游類別(Downstream Categories)
- 下游的運輸和配送。
- 售出產品的加工。
- 售出產品的使用:即終端產品和服務的使用。
- 售出產品的最終處理。
- 下游租賃資產。
- 加盟。
- 投資。
- 其它下游。
📊如何鑑別哪些範疇三活動對組織是重大的?
組織在評估與鑑別自身的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時,可以依據以下幾項判定條件:
- 該活動對組織預期的其它間接(範疇三)總排放有顯著貢獻。
- 組織具有影響力或可降低該活動的排放量。
- 該活動對組織的氣候相關風險(如財務、法規、供應鏈、訴訟和商譽等風險)有所貢獻。
- 利害關係人(如客戶、供應商、投資者或公民社群)認為該活動是重大的。
- 該活動是由過去在內部進行、但目前已外包的活動所產生,或屬於其它同業組織一般會在內部進行的活動。
- 被鑑別為組織所屬行業的顯著排放。
